科研工作

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002年3月15日第45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7 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北京大学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最高的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大学所有教师,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职员等;也适用于以北京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学者组成,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长办公室督查室。

  第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院系的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二)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

   (三)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 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经2007 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校发〔20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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