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4年版)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全体女职工的80%;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须提供104表)。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40 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两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京卡?互助服务卡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含互助保障期未满而新增份数),保障待遇从保障活动生效日起计算。

  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每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女工特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5)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6)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恶性);  

  (8)原发性卵巢癌。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导致会员患本活动所列疾病;

  14.医院误诊;   

  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女工特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之日起,应在10 日内由所属授权机构告知北京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填写的《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    

  4.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5.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北京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