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

北京大学医学部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医学部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参照2008年《北京大学医学部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医学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在严格标准的前提下,各党委(党总支)要逐步完善专门联系培养制度,加强在教学科研医疗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进一步提高新党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考察

  第五条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正式的书面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为:了解申请人的简历等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肯定其政治上要求进步的积极性,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和入党的程序,提出下一步努力的要求和希望。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党组织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刻苦学习、积极工作的同志,应主动找他们谈心,主动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一些活动,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讨论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以便党委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人员进行把关,保证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档案。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并将这些情况登记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

  (四)根据培养情况,向党支部提出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通过谈心、交学习总结或思想汇报等方式交流其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思想汇报一般包括:对目前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体会;对重大活动和事件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的疑问;参加学习或者集体活动所受到的教育与收获体会等。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察,一般要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对转入医学部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材料,接收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安排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自党组织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报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可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或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征求党内外意见。征求群众意见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人数较多的单位,一般征求意见人数应不少于10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做到征求意见全员覆盖;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则应征求其导师和辅导员等意见。党支部要将考察情况填入《北京大学医学部发展新党员征求党内外意见汇总表》,作为支部委员会讨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政治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上述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参加由基层党委或医学部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班,并取得由医学部党校颁发的结业证书。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需要发展对象了解的党的知识等文件材料。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外单位进入医学部学习和工作的发展对象,已经在原单位参加过系统的由县级(含)以上组织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其取得的结业证书一般五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其他人担任。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公示

  (一)公示时间和期限:公示时间一般在支部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之前,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二)公示内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政治审查情况、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情况;培养人和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时间;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党总支)负责接待反映问题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或地区。公示形式一般通过公开栏(墙)、板(墙)报、宣传橱窗张贴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公布。

  (四)公示的组织:发展对象的公示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并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在党委(党总支)进行预审。

  预审的内容包括: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征求意见、政审、公示等方面情况,根据需要可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预审合格后,党委(党总支)向报批党支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来三个月内毕业和调离医学部的人员,其所在党支部一般不办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召开支部大会。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如果缺席人数较多(如超过三分之一),则建议支部大会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提出主要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征求意见材料、政治审查材料、公示材料、票决汇总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肯定优点,提出不足;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大会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会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指出问题,提出希望。

  党委会审批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将结果报医学部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对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标准,由所在单位党委讨论通过,经医学部党委审查同意,报北京大学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对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起按照党费收缴标准缴纳党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当年发展的预备党员应参加由学校党委组织的“七一”入党宣誓仪式。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一般应每三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但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如实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外单位转入医学部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审查其入党材料。如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向本人和原发展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并完善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确属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所在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报医学部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交所在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统一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医学部党委组织部将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所在党委(党总支)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党员,每年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对过去一年的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总结。

  第四十四条 重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上级党委统一印制下发,医学部党委组织部对志愿书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医学部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医学部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北医[2008]党组字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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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接收预备党员的公示(样式)

   7.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样表)

   8.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后报送党委审批的材料目录

   9.发展党员党委预审上报材料明细及审核要点(样式)

   10.票决票(样式)

   11.预备党员转正报送党委审批的材料目录